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動態(tài)管理,收費標準調整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3年。
多知網11月5日消息,近日,寧夏教育廳公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在民辦教育收費監(jiān)管工作上的職責,規(guī)范了政府制定收費的程序和民辦教育學校或機構應承擔和履行的責任。適用范圍為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民辦學校,含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按照補償辦學成本的原則,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培訓者可收取學費。
對在校住宿學生可收取住宿費。
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服務(或代辦服務)可按政策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民辦非營利性普通高中和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小學學費和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民辦營利性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市縣政府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民辦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是應當履行價格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之后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同時應當依法開展成本監(jiān)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
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民辦學校調整收費標準前應公示調價理由、辦學成本、調整幅度等情況,未經公示不得調整收費標準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按照補償辦學成本住宿成本,并適當考慮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及可持續(xù)發(fā)展等因素制定公務費、業(yè)務費、人員經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但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捐贈及其他經營性費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員經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繕費,水電費,用衛(wèi)生保潔及其他有關宿舍配套服務等正常費用支出
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動態(tài)管理,收費標準調整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3年。
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應當在每學年或學期開學前30個工作日向社會公示收費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在義務教育階段,辦法明確,中小學校、普通高中按學期收費、中等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費、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其他培訓機構和職業(yè)培訓機構一次收取不得超過半年的費用。
民辦學校不得提前預收或跨學年學期收費,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進行非法集資辦學。
嚴禁民辦學校組織學生開展融資活動、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鉤的費用。
辦法提出,民辦學校收取學費住宿費后如學生因退學、開除、轉學、休學、游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yè)或仍需保留學籍的,學校應按學生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結算應收學費和住宿費,剩余部分退還學生;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的,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30天折算為1個月,不足30天的當月按實際天數計算。
開展短期教育或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按課時收費,退費時按學生未完成課時占應授課時的比例計算退費金額。
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先有書面約定退費等事項的,可按約定執(zhí)行。
無約定的出現(xiàn)如因學生退學、開除、轉學休學、游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yè)或需保留學籍等情況的,學校應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剩余部分退還學生。
凡因學校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學生退費時間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
開學時間從正式上課(含教學計劃內的軍訓課程)之日起計算。
學生因故休學的,休學期間民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結余全部用于辦學。同時,民辦學校應執(zhí)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公示墻等形式,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減免費政策。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學校辦學,包括教育教學改革,不得抽逃或挪用收費資金。民辦學校收取學費,住宿費時應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鼓勵使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